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琳
  按照二審判決支持者的觀點,在理論上,雙方父母有權繼承其子女的冷凍胚胎。至於繼承之後雙方父母偷偷找人代孕,則並不在法院考慮之列。這在司法技術上,較之一審裁判確屬進步。
  全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案曾經引發輿論的頗多關註。近日該案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落判。因二審推翻了一審裁判,在法律圈也引發了激烈的爭議。就目前來看,正反雙方還沒有相互說服的可能。
  此案緣起於宜興一對雙獨年輕夫妻在南京鼓樓醫院留下了冷凍胚胎,但未及生育雙方就不幸離世。男方父母起訴親家,要求繼承冷凍胚胎,並追加拒絕交出胚胎的醫院為第三人。之前的一審,宜興市人民法院直接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。9月17日,無錫中院則在二審裁判中,改判涉案胚胎由雙方父母共同監管和處置。
  一審和二審的裁判結果完全相反,各自的支持者也大致相當。認同二審的,主要是在超越“情法衝突”上尋找理據。他們認為,法官不應是鐵石心腸的裁判機器,法律大不過人情。而法律也沒有把胚胎排除在繼承物之外,因此雙方父母享有基於私法的正當權利。一審中援以為據的衛生部規章,並不能否定雙方父母基於繼承法的繼承權。
  認同一審的則認為,一個生命是否誕生在這個世界上,應當只有其父母有決定權。且胚胎並不是民法意義上的“物”,它有生命潛質,應受醫學倫理和科學倫理的制約。不能只看到雙方父母對於延續家族血脈的情感,卻忽略對醫學倫理和科學倫理的尊重。雙方父母“在行使監管權和處置權時,應當遵守法律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之利益”。
  看上去,雙方都有“倫理”依據,只是結論互不相同。若按二審所論,“情法衝突”其實並不存在。衛生部《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》只是禁止“代孕”,而並未涉及繼承。法與情的衝突其實發生在判決之後:這樣的雙獨家庭,在痛失獨子之後,是否可以基於其血脈之情突破衛生部的一紙禁令(法),以代孕圓其延續後代之夢想。而這,應該在衛生部的執法範圍。
  所以說,按照二審判決支持者的觀點,在理論上,雙方父母有權繼承其子女的冷凍胚胎。至於繼承之後雙方父母偷偷找人代孕,則並不在法院考慮之列。這在司法技術上,較之一審裁判確屬進步。尤其是二審判決書行文感情充沛、說理清晰,實屬難得。如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寫道,“白髮人送黑髮人,乃人生至悲之事,更何況暮年遽喪獨子、獨女!沈傑、劉曦意外死亡,其父母承歡膝下、縱享天倫之樂不再,‘失獨’之痛,非常人所能體味。而沈傑、劉曦遺留下來的胚胎,則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,承載著哀思寄托、精神慰藉、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。涉案胚胎由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,既合乎人倫,亦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失女之痛楚。”這樣的文采飛揚,就連反對其判決結果的論者,也在點贊。
  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上分析,截然有別的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很難分出高下。所謂“睹物思人”,永遠都是物是人非。將胚胎判給雙方父母,未必就能減輕其痛苦。落判之後,雙方父母就胚胎的保管和處置,也未必能達成一致。法院固然不需為這一道難解的題作答,並不表示它不存在。
  相關報道見A18版  (原標題:胚胎繼承案改判之爭的進步意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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